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是主管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县文化、文物、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二)研究、指导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管理体制改革。负责本系统队伍建设,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规划,组织开展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 (三)规划全县文化、文物、出版设施建设布局,参与或组织实施重点文化设施建设,促进文化产业的形成与发展,管理县级公共文化设施。统筹管理本系统事业经费,监督、指导下属单位的财务、计划管理。 (四)管理全县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学艺术的创作与生产,负责政府扶植支持艺术创作生产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全县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以及政府文艺奖的评比、管理。 (五)管理全县社会文化事业(电影业),加强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影剧院等建设,指导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协同开展少年儿童和民族文化工作。负责对外文化交流。 (六)管理全县文物事业。监督、检查不可移动文物及馆藏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监督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村镇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加强文物流通管理,加强文物法规宣教,依法管理社会文物和考古发掘工作。 (七)组织开展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的行政执法,负责办理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项。 (八)负责广播电视行政(行业)管理及广播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行业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和协调全县广播电视科技开发成果的评定、申报和推广应用。 (九)负责全县公开发行报刊、连续性内部报刊资料、图书型内部资料的行业管理,负责相关企业的审核、报批以及本辖区内出版印刷行业管理。 (十)承担著作权的行政管理工作,调解著作权纠纷,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 (十一)指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业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活动。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 4 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协调、检查、督促局机关政务和信访办理,管理局机关行政事务;负责文秘、档案、宣传、信息处理和安全保密、党务政务、组织人事、工资福利、职称评聘、财务、财产管理、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指导、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业社团组织工作。 (二)文化艺术科 研究制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检查督促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全县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调查研究全县群众文化事业、图书馆事业、图书发行事业、少年儿童和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问题,研究指导全县农村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社区文化等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研究制订全县文化艺术发展规划,对全县文化艺术事业实施宏观管理;指导、组织全县重大文艺活动,负责对外文化交流,指导局直属艺术单位的业务建设。 (三)文化市场管理科(文物管理科) 制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组织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方面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指导全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工作,指导、管理文化社团组织工作。负责全县娱乐市场、演出场所、艺术品市场、艺术培训市场和其它文化经营活动的审批和管理,负责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设立的审核和放映、零售、出租单位设立的审批,负责音像制品批发、放映、零售、出租的管理。负责电影放映单位设立的审批及变更和终止备案,负责电影业的行政管理。 贯彻落实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县文物保护的规划;依法对全县社会文物进行管理;负责调查、推荐上报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对博物馆业务的指导;负责对全县各重点文保单位的保护维修计划制定和具体实施;加强对全县文物考古发掘的管理,开展历史文化研究,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各种文物犯罪活动。 (四)广电管理科(新闻出版管理科) 负责本县广播电视行政(行业)管理;负责本县广电播出机构使用广电专用频段频率指配证明审核;负责本县区域宾馆饭店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广电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审核和群众参与类节目审核审批;负责社会闭路电视系统、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大屏幕电视、营业性电视摄像服务、广播电视制作经营机构的审核、审批及管理;负责广播电视日常宣传的监管和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管理全县广播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行业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和协调全县广播电视科技开发成果的评定、申报和推广应用。 研究制定全县出版发行单位和出版物市场发展规划布局,负责全县出版的公开发行报刊、连续性内部资料的日常审读和年检审核;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申请出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审核、报批(事先应征得县委宣传部的同意);负责本县申请出版图书型内部资料(除党史类、史志类、文史类、宗教类、外宣类、法律法规类以外)的审批;负责全县申请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审批以及上述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负责全县申请出版物印刷、批发企业、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可录类音像复制企业、外商投资印刷(复制)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企业及其类似组织的审核、报批。负责本县打字、复印企业设立的审批和印刷企业的年检换证。承担著作权的行政管理工作,调解著作权纠纷,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 (五) 县文化行政执法大队(县文物监察大队) 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委托,对辖区内文化市场实施综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查处演出娱乐、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文物收藏、流通和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危害、污染和破坏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件;查处擅自毁坏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文物行为。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和走私盗版影片放映行为;查处未经许可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视听节目业务的行为;查处损坏、破坏、偷盗广播电视设施和传输信号等违法行为;查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盗版侵权行为;查处以记者站、工作站等名义的违法违规活动,查处内部资料出版的违法违规活动;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